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7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6月2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恩施州天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A区6号楼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917756999。
法定代表人:尹翠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3日,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恩施州天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鄂2801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部分义务。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2801执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 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