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天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利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恩施市浤星腾龙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01财保175号
申请人湖北利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硒都茶城恩旅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86RG4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恩施市浤星腾龙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吉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76YQ5U。
法定代表人官伟红。
被申请人恩施州天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A区6号楼(时代灯饰城)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91775699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官伟红,男,生于1967年3月20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女,生于1970年11月6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恩施市盈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时代家居城A区6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F79F2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生于1954年3月26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女,生于1989年7月21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龙宗华,男,生于1970年9月26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申请人湖北利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恩施市盈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恩施市浤星腾龙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州天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52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官伟红、***位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的房产,冻结被申请人***、***在恩施市盈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扣留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龙宗华的工程款等欠款3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利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恩施市盈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恩施市机场路支行账号为18×××42的账户存款52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恩施市浤星腾龙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坝支行账号为82×××39的账户存款520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恩施州天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舞阳支行账号为19×××27的账户存款520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恩施市盈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1%的股权。
五、冻结被申请人***在恩施市盈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1%的股权。
六、查封被申请人官伟红、***位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的房产,合同编号:ESXXX。
七、扣留被申请人龙宗华在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共300万元。
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12个月,其任一账户现金余额或合计余额达520万元时,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超额部分解除冻结。
上述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扣留期限均截至2019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蔡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