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1民初1326号之一
原告: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中路**。
法定代理人:郭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男,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波波天下城****/div>
法定代表人:苏孟招。
原告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苑子
人民陪审员  沈国军
人民陪审员  宋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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