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721执恢190号
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必勇
本院执行的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黄必勇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黄必勇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597968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审判员  石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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