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必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1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中路197号。
法定代理人:郭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必勇,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必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721民初132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必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黄必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2021年3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黄必勇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9日,在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黄必勇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1年3月12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黄必勇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3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黄必勇未购买任何保险。
2021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黄必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必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必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59796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9796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必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黄必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毅
审 判 员  叶云海
审 判 员  张代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贺凯
代理书记员  王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