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县正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县正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县正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534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颜 锋
书 记 员 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