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南县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的协议,因房屋再次处置时间不确定,履行期限较长。经协商,双方同意该案和解长期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921执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练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