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7595号
申请人: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钢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瀚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钢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瀚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00994.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黄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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