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钢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双港工业区。
被执行人:天津瀚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钢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瀚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已强制执行大部,就未执行的8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底前给付10000元,2022年1月底前给付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津0118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李爱军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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