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222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1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
原告**与被告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胡东怡于2022年9月27日对被告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0元,减半收取6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佐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依娜
书 记 员 贾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