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259号 申请人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天津润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陕0402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03378.50元(开户行建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账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建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账号有误,保全事项未能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259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 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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