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远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市远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91执保66号
申请人***,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济宁市远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长白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程江南,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济宁市健康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市远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鲁1428执保393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相关财产,***同意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远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解除其他冻结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济宁市远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24×××41的冻结及鲁H×××××牌车辆查封的。
二、解除被申请人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8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