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远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济宁市远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8民初1172号
申请人:***,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济宁市远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长白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程江南,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诗仙路与康泰路十字路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孙树印,职务:院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市远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市远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市远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