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7执991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文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谢亚程,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利兴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黄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文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利兴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14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利兴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8000元;被执行人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黄某作出拘留措施,但未控制到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14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