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古田县平湖镇南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2民初278号

原告: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614路7支路西园新村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澄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山,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平湖镇南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平湖镇南岭村。

法定代表人:黄凤妹,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古田县平湖镇南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2021年3月2日,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理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池嘉艺

书 记 员 郑 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