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82民初244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614路7支路西园新村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