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鼎民初字第1746号
原告曾云开,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614路7支路西园新村5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曾云开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云开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云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5元,由原告曾云开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