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鼎民初字第1746号
原告曾云开,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614路7支路西园新村5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曾云开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云开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云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5元,由原告曾云开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