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9民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614路7支路西园新村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845459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温宇,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三建)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古田三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温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8月13日,***与工程项目部签订《内墙涂料及外墙金属氟碳漆(刮沙效果)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完成其承揽项目,并已交付使用。2014年1月27日,经结算,并由工程项目部出具《欠条》,确认结欠***承揽工程款25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福鼎精神病医院住院大楼改扩建项目工程项目部属于古田三建的内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工程项目部与***签订《内墙涂料及外墙金属氟碳漆(刮沙效果)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视为”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古田三建承担,故本案***与古田三建之间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予以认定。据此,经***与工程项目部结算,古田三建结欠***工程承揽报酬25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古田三建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故主***三建支付工程承揽报酬25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古田三建主张***完成的承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古田三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承揽报酬251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月利率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古田三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程序违法。***是与***签订的合同,也是与***进行结算,***是本案的权利与义务的享有与承担者,是必要的诉讼参加人,一审法院未予追加***为被告,程序违法。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与***结算的所谓工程款只是对工程量进行结算,目前该工程尚未正式验收,***所承担的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不得而知,一审法院直接判决古田三建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1、在本案中***只是项目部的负责人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由设立项目部的古田三建为被告,一审法院未追加***为被告程序合法。2、项目部系由古田三建设立的,且欠条中也载明该工程已经通过验收,项目部对外出具欠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古田三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古田三建提供宁德市福鼎精神病人疗养院关于住院大楼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的函,用以证明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熟;协议书,用以证明本案应当追加***为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二、古田三建是否应当返还***欠款251000元及利息的问题?对此,本院予以分析、查明并认定如下:
一、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院认为,***作为项目部负责人以项目部名义与***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从古田三建提供的协议书可以体现古田三建对上述事实是明知的,且古田三建也自认该协议书系古田三建、***、***三方所签,据此可以认定***及项目部有权代表古田三建与***发生法律关系,但项目部及***均系古田三建的内部机构与人员,其对外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古田三建承担。故古田三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一审法院未追加***为当事人并无不当。
二、古田三建是否应当返还***欠款251000元及利息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条第1点的约定,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80%付款,单位工程初验通过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20%,现项目部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表示该工程已通过验收,且古田三建提供的宁德市福鼎精神病人疗养院关于住院大楼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的函中也没有体现***承包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应当视为古田三建已认可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又以工程未实际经过验收为由进行抗辩,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另外,协议书约定”因甲方(古田三建)工程工序原因工期顺延,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到甲方工程款后扣除有关甲方费用后,优先安排贰拾万元整,余款结算后建设单位工程款到甲方后优先付清…”,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给古田三建后,古田三建才需付款的适用前提是因古田三建工程工序的原因导致工期顺延,而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前提的情形,因此,古田三建不能依此约定对抗***的付款请求。
经庭审质证、认证,对本案事实与一审法院的认定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及项目部作为古田三建的内部人员与内部机构,对外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古田三建承担,项目部确认结欠***工程款251000元,现付款条件已成就,古田三建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上诉人古田三建的上诉无理,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古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