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6322元,案件执行费44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81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于31081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