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1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无为县新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9954478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XEM2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为县新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98940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36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23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无为县新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10411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