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XEM25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50753.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771元、执行费21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54712.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