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1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XEM25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通过司法专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少量存款并冻结。
3.本院到无为县蜀山镇凤凰行政村大潘自然村进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工作人员。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9年10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要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