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128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蜀山镇凤凰行政村大潘自然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5MA2MXEM2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225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潘XX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