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财保53号
申请人:丁心,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申请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凤凰行政村大潘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XEM2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丁心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五局S319公路改造N01-3标项目部的工程款400万元,担保人芜湖市鑫兴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无为鑫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五局S319公路改造N01-3标项目部的工程款400万元予以冻结;
二、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丁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