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5075号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屿后南里223号翔辉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本案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