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5075号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屿后南里223号翔辉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本案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