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02民初2416号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屿后南里223号翔辉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419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