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9995号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屿后南里**翔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419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光,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