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9506号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屿后南里**翔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419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畲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