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金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9631号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屿后南里**翔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419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光,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结清本案所欠的物业费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演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