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12民初4717号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屿后南里223号翔辉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