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624执1291号
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53704.45元,并以53704.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损失;2、负担案件受理费1252元、保全申请费1120元,执行申请费70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2152.45元,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悉数领取案件款61446.45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2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