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江县伟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民初2408号
原告:德江县伟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347015359M,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南大道二巷。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志能,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任,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MA6GQXO129,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邵家桥镇邵家桥村新街组。
法定代表人:吴波,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江县伟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德江县伟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江县伟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前已经履行应付款项78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江县伟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德江县伟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 黔
书 记 员  黄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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