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终1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林丽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邵家桥镇邵家桥村新街组。
法定代表人:吴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亦雄,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苗族,住思南县。
上诉人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9月30日日上诉人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上诉人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晓慧
审判员 王电赏
审判员 代静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龚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