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9199号 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201-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皓,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霞,系原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6号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张皓,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6号楼305房。 法定代表人:张皓,职务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公司)诉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显公司)、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皓、李旭霞,被告创显公司、坤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盈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创显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20635182.25元及自欠付之日起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879949.32元(暂计至2022年9月5日);2.判令坤腾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1253022.68元及自欠付之日起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5548.32元(暂计至2022年9月5日);3.判令创显公司依据《还款计划书》对坤腾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创显公司、坤腾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签订了一系列的《采购合同》及《备忘录》。原告依《采购合同》的约定按时为创显公司及坤腾公司提供货物,两被告收到货物并签收了确认单。按照《采购合同》及《备忘录》的约定,两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第三方支付货款后180天(其中与创显公司的合同编号为ETAB20220015N、ETAB20220016N的两份合同是60天,与坤腾公司的合同编号ETAB20200265N的合同是120天)向原告支付对应的货款,但创显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相应货款共计20635182.25元,坤腾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相应货款共计1253022.68元。创显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出具《还款计划书》,自愿对坤腾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确认两被告共欠付原告货款总金额21888204.93元。截止至2022年9月5日,创显公司仍未按照《还款计划书》规定的时间(2022年8月30日)偿还第一笔欠款。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时为两被告提供了货物,两被告也应当依法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现两被告一直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采购合同》第十四条第三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支付未付金额0.05%违约金给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应支付的全部货款”,创显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20635182.25元以及自欠付之日起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879949.32元(暂计至2022年9月5日);坤腾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1253022.68元及自欠付之日起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5548.32元(暂计至2022年9月5日)。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创显公司答辩称:第一,创显公司与盈通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坤腾公司与盈通关系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相互独立的,该案件不应该将创显公司、坤腾公司作为共同创显公司并立案审理,应当分案处理。第二,创显公司确认被告盈通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提出的货款本金20635182.25元,但不认可违约金。创显公司并非是恶意违约,而是因为近一年来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恶化,资金紧张,暂无支付能力,创显公司近一年在番禺区人民法院涉及大量的诉讼案件,均是资金紧张导致,均非恶意违约,希望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创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降低创显公司的负债,给予创显公司一定的喘息机会,创显公司也在努力调整公司状况,力争恢复正常经营。即便假设法院最终要支持违约金,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实际经济损失,也请求法院依法降低违约金的比例,仅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第三,对于坤腾公司坤腾公司的债务,创显公司并未明确表达过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还款计划书的金额并不能认定包括坤腾公司的债务,对原告要求创显公司对坤腾公司坤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予确认。 坤腾公司答辩称:第一,创显公司与盈通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坤腾公司与盈通关系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相互独立的,该案件不应该将创显公司、坤腾公司作为共同创显公司并立案审理,应当分案处理。第二,坤腾公司确认被告盈通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提出的货款本金1253022.68元,但不认可违约金。坤腾公司并非是恶意违约,而是因为近一年来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恶化,资金紧张,暂无支付能力,希望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坤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即便假设法院最终要支持违约金,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实际经济损失,也请求法院依法降低违约金的比例,仅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第三,对于坤腾公司的债务,创显公司并未明确表达过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还款计划书的金额并不能认定包括坤腾公司的债务,对原告要求创显公司对坤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予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创显公司(甲方)与盈通公司(乙方)签订了16份《采购合同》及对应的16份《备忘录》。《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设备,合同中列明了采购设备的内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支付未付金额0.05%违约金给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应支付的全部货款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等。《备忘录》均约定:乙方只负责前期垫支费用,所有设备的质保期的质保责任、交货责任由第三方供应商负责,乙方不承担质保责任,但乙方应协助沟通第三方供应商履行维保责任;对己到货的设备,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到货确认单或送货单,甲方需对己到货的设备进行收货确认;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在乙方向第三方支付对应货款后180天(其中编号为ETAB20220015N、ETAB20220016N的两份合同约定为60天)向乙方支付对应货款。原告并提交了16份由创显公司确认的《收货确认单》,证明其已按约履行送货义务。 上述16份合同总金额合计74516835.1元,盈通公司自认创显公司已付货款为52231229.63元,尚欠货款22285605.47元。盈通公司确认其尚欠第三方部分货款未支付,因此其暂不主张对应比例的创显公司应付的货款1650423.22元,盈通公司主张创显公司已到期货款金额为20635182.25元。盈通公司提交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转账单等予以证明上述事实。 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坤腾公司(甲方)与盈通公司(乙方)签订了9份《采购合同》及9份备忘录。该9份《采购合同》、《备忘录》的条款基本同盈通公司与创显公司签订的条款一致。原告并提交了9份由坤腾公司确认的《收货确认单》,证明其已按约履行送货义务。 上述9份合同总金额合计5583353.17元,盈通公司自认坤腾公司已付货款为4330330.49元,尚欠货款1253022.68元。盈通公司提交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转账单等予以证明上述事实。 创显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盈通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其尚欠盈通公司货款总金额为21888204.93元(20635182.25元+1253022.68元)承诺自2022年8月30日起分期还款,因两被告未如期支付拖欠货款,遂成讼。 审理中,盈通公司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粤0113民初191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了创显公司名下价值21515131.57元的财产及坤腾公司名下价值1298571元的财产,原告为此预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一系列《采购合同》及《备忘录》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对于各自义务应恪守履行。本案中,创显公司、坤腾公司自认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依约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所欠货款分别为20635182.25元、1253022.68元,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未依约付款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创显公司、坤腾公司分别支付拖欠货款20635182.25元、1253022.6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创显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对坤腾公司的欠款作出还款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债务加入,不违反法律规定,创显公司理应对坤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违约金。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均约定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支付未付金额0.05%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至:分别以20635182.25元、1253022.68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虽盈通公司与创显公司、坤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但因创显公司对坤腾公司的债务自愿加入清偿,具有一定关联性,且为了避免诉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作出调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35182.25元及违约金(以20635182.2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3022.68元及违约金(以1253022.6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863元,由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被告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不超过21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