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3352号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知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侨路71号1402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6号楼305房。
法定代表人:张皓。
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6号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张皓。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知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腾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知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坤腾公司、创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知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1531.54元(以欠付货款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01531.54元,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诉讼保全责任险保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7日,原告与坤腾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坤腾公司从原告处采购一批教学设备和办公设备,货物价值共为人民币2174000元整。其中,《采购合同》第四条约定:坤腾公司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562320元、在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原告支付1413360元,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0872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坤腾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坤腾公司已确认签收,并且坤腾公司已在2018年11月30日出具《验收确认单》确认已经验收合格。故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坤腾公司应当在2018年11月8日前支付652320元、在2019年3月1日前支付1413360元、在2019年12月7日前需支付108720元。但坤腾公司却没有依约按时支付货款,仅仅在2018年12月14日、2021年11月26日、2022年3月16日分别支付了652320元、200000元、32208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本金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坤腾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本金1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因坤腾公司违约引起本案诉讼,原告为此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原告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原告的损失部分,坤腾公司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坤腾公司是创显公司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创显公司是坤腾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创显公司应当对坤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以支持为盼。
被告创显公司辩称,一、创显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交易相对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知行公司并没有权利要求创显公司承担责任。二、创显公司与坤腾公司是完全两家独立的法人主体,并不存在人格和财产混同的情形,具体可体现在两家公司的账簿独立,公司和股东财产可明确区分;两家公司的业务、人员、办公地点等各方面均相互独立;创显公司对坤腾公司不存在过渡支配与控制等等方面,如知行公司认为该两家存在财产和人格上的混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坤腾公司辩称,一、坤腾公司确认尚欠100万元货款本金未支付给知行公司。二、知行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提供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当中载明的计算基数、计算方式、计算金额等均不正确,应予纠正。1、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调减为一年期的LPR利率。违约金属补偿性质,坤腾公司因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的经营困境,加上多年来的疫情对行业的严重冲击,才发生拖欠货款的问题,并非是故意违约,知行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客观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调整为一年期的LPR利率。2、违约金起算日要从达到付款条件的次日开始计算。案涉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了三笔货款的付款时间节点及付款条件,且第四条第5款还明确坤腾公司要在收到知行公司的发票之后15个工作日内才有支付义务,但是知行公司在计算违约金时并未考虑发票的开具时间问题,并未考虑是否达到付款条件,所以其违约金的起算日错误,违约金起算日要从达到付款条件的次日开始计算。3、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即21.744万元。案涉合同第八条第5款明确约定,如因需方未按时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最高金额为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也就是21.744万元。无论本案采取何种计算方式计算,最终都不能超过该金额,但知行公司在本案起诉状所列明的违约金已经高达30多万元,已经远远超过该约定的最高期限,不应获得支持。综上,知行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计算方式等出现错误,经坤腾公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计算,截至2022年10月22日的违约金金额仅有162391.38元,远低于知行公司的主张,且无论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最终均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21.744万元。三、在双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应当由坤腾公司承担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的情况下,知行公司要求坤腾公司承担其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根据目前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的该两项费用主张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书面证据及**,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7日,原告知行公司作为供方,被告坤腾公司作为需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坤腾公司从知行公司处采购一批教学设备和办公设备,合同金额为2174400元。合同第四条关于结算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为:1、付款条件:需方收到2018年8月项目名称蓬江区新建学校教学设备和办公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M2018-PJXX021)的款项后支付;2、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即652320元;3、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65%,即1413360元;4、余额5%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金额108720元;5、供方开具相应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供方;第八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为:2、如果由于供方产品质量、商务资料不齐全、技术支持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需方客户对需方进行赔偿或追究其他责任的,需方有权在向客户作出赔偿后直接向供方索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支付的赔偿金、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需方有权从货款等款项中直接扣除赔偿金等,如有不足,不足部分,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继续赔偿;5、如果需方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供方,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知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坤腾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坤腾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验收确认单》确认交付的货物验已送至指定地点,并经双方确认签收。
知行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坤腾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面额分别为108231.38元、98379元、67710元、67710元、81173.53元、105916元、98379元、53775.09元、67710元、9032元;知行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坤腾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面额分别为27588元、77388元、113442元、113442元、113442元、113442元、113442元、113442元、113442元、113442元、113442元、9198元、104625元、104625元、71982元。
知行公司称坤腾公司在2018年12月14日、2021年11月26日、2022年3月16日分别支付了652320元、200000元、32208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本金100万元。坤腾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知行公司出具100万元的支票,于2022年5月20日因支票余额不足被退票。
2022年3月2日,知行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另查明,坤腾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创显公司。
诉讼中,知行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粤0113民初133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坤腾公司、创显公司名下1323531.54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知行公司向本院支付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知行公司与坤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货物原告已完成交付,现双方对于坤腾公司尚需支付涉案货款1000000元无异议,坤腾公司理应向知行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1000000元。坤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坤腾公司应向知行公司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约定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双方已于2018年11月30日验收确认货物,故合同总金额65%的支付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坤腾公司未按期全额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已构成违约,知行公司主张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未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违约金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双方已约定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即217440元。经核算,被告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违约金已达162391.38元,在此基础上上浮50%已超过了217440元,故本院确定坤腾公司应向知行公司支付违约金21744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01531.54元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本院对超出约定部分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合同约定需承担律师费的前提是:如果由于知行公司产品质量、商务资料不齐全、技术支持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被告的客户对被告进行索赔或追究其他责任的,被告有权在向客户作出赔偿后直接向知行公司索赔,故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本质上是由于第三方因原告产品质量问题而追究被告责任过程中,所造成的被告的损失,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合同纠纷并未约定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用,故对知行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知行公司诉请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坤腾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创显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坤腾公司和创显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坤腾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创显公司的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知行公司主张由创显公司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五条、六百二十六条、六百二十八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知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217440元。
二、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知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6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知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70元,被告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86元;保全费5000元,由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知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1元,被告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