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粤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民初28291号
原告:深圳市东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华丰国际商务大厦23A06。
法定代表人:曾道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兵,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粤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3006房。
法定代表人:高少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粤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于2019年4月17日14时30分到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作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由原告深圳市东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心晶
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
人民陪审员  陆亚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苗璇
陈稔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