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1372号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仲裁被申请人):山东国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高科技电子产业园B区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NJRW39Q。
法定代表人:张超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选辉,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仲裁申请人):深圳市东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华丰国际商务大厦23A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584937。
法定代表人:曾道均。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仲裁申请人):深圳市丰源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南源新村12栋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8M74J。
法定代表人:曾道均。
申请人山东国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鹏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东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源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9年6月13日。
二、仲裁机构受案号:(2019)深国仲受3502号。
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仲裁委未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且被申请人隐瞒了其违约在先的证据,特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国鹏公司主张仲裁委未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且被申请人隐瞒了其违约在先的证据。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是否鉴定的问题,仲裁委已在审查过程中对此进行处理,是否依职权进行鉴定属于仲裁委根据其审理案件的情况,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出的判断。国鹏公司以此主张撤销案涉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国鹏公司已在仲裁审理时主张两被申请人违约在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国鹏公司应向仲裁委举证;国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被申请人违约事实的证据由被申请人独占持有,且该证据亦无法从其他途径取得,故本案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综上,山东国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国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销(2019)深国仲裁350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国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 艳 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 燕 璇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绍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