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东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10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87年8月21日,户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娟,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千木物业西乡创新园商业楼8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584937。
法定代表人:曾道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82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13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2022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执行费113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于2022年2月18日主动支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案执行费1130元已依法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113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