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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财保117号 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银城铺镇国持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MA0999500U。 法定代表人:崔文彬,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火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7440083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00元或等价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农商银行建设北路支行处41×××25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3770.00元,由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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