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天隆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天隆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5482号
原告:深圳市九天隆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431358。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91052N。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深圳市九天隆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九天隆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俊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