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格赛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邢振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学梁,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铭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南玉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苏州格赛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铭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苏仲裁字第05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苏州格赛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市铭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梁溪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21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苏仲裁字第0507号裁决书]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姚震宇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延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