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财保50号
申请人:苏州格赛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邢振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学梁,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有,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市铭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南玉子。
申请人苏州格赛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铭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单保函。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格赛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铭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苏州格赛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晓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庆明
书 记 员 盛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