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2执保102号
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2月2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桂0122民初83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徐汇支行31×××51账户的存款817401.11元,实际控制金额43448.35元。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3日。二、经广西北部湾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反馈被申请人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80×××14银行账户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故无法实施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22民初83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