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2执保101号
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1)桂0122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冻结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1×××51银行账户存款94057.88元,实际控制金额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62×××10银行账户存款94057.88元,实际控制金额114.48元;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银行账户存款94057.88元,实际控制金额36205.61元;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10×××49银行账户存款94057.88元,实际控制金额1181.28元。以上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均为1年,从2021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22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