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833号
申请人: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建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2607796G。
法定代表人:单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霖,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3幢A7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MH43C。
法定代表人:冯建波。
被申请人:王俊杰,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王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王俊杰转移财产、便于和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为由,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王俊杰名下银行存款94057.8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王俊杰银行账户存款94057.8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雄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雪蕉
书记员王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