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2690号
原告:徐州汇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欧蓓莎国际商城B22号楼1-128室。
法定代表人:蒋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美侠,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3幢A729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汇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汇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0063.97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0063.97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想
书 记 员 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