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2299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恒远苗圃,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刘建宏。
被告: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波。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恒远苗圃与被告上海丰麓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恒远苗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2元,由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恒远苗圃承担。
审 判 长 黄晓虹
人民陪审员 纪奎兵
人民陪审员 李学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