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文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414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地址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端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文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2102A。
法定代表人:杨德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荣,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396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勇,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博文劳务有限公司、杨德荣、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郑霄含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紫嫣
书 记 员 张紫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