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4195号
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工业区呈恒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彦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浩,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燕,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8区创锦1号A、B座B2层B座2层-12。、
法定代表人:戴中湖。
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收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美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敏兰
书 记 员 钟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