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百艺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63号
申请人:河南百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9091740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长安路中段思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8224748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百艺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百艺钢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3800.0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百艺钢铁有限公司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百艺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153800.0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百艺钢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娜